从定性到定量: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合规改革的逻辑基础与路径构建
通过近几年的试点,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要进一步做好企业合规,必须妥善应对存在"法外施恩"质疑、适用企业数量少、缺乏外部监督等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合规整改不具有刑罚性质、起诉裁量权受限、检察权的实体属性较弱.基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构模式的职能定位,人民法院采取的定量式评价能够通过全面确立合规理念、丰富合规激励形式、实现合规外部监督等方式应对上述现象.在具体路径的构建上,可以从悔罪情况和主观故意程度与合规计划的关系出发,明确刑事合规作为量刑情节的地位;从刑事合规的类型区分和证据属性出发,探索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审查规则;从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形和其他责任形式的衔接出发,完善刑事合规的配套机制.
刑事合规、涉罪企业、司法审查、犯罪治理、单位犯罪
2023
F241.4;D926.2;C93-0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2207-01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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