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溯及力与信赖利益保护——兼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完善
专利权授权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决定了权利人因合理信赖专利授权而实施的许可、转让、维权等行为应受到保护.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应因专利权宣告无效而返还.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应区分对专利权效力还是对专利相关法律行为的溯及力.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专利权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出于保护信赖利益的需要,如果专利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专利存在无效情形,除非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其已经实际收取的许可费、转让费、损害赔偿金等利益,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亦不影响无效前已经签订的专利许可、转让等合同的效力.
专利权宣告无效、溯及力、信赖利益、合同效力
2023
D923.42;G306.3;TU984.19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18
2023-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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