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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税保证保险代位求偿形成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

引用
关税保证保险作为我国一项海关税收担保方式的创新制度,试行三年多来,相关纠纷和法律适用的争议逐步显现.关于保险人向海关理赔后,取得的向第三人(投保人)代位求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按税收债权顺位优先清偿问题,各方观点争议很大.本文对司法困境和理论观点之争予以总结和提炼,探究了关税保证保险制度中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并参考美国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本文认为,保险人基于保险代位权向第三人(投保人)提出的追偿,根据"法定债权转移"说,其行使权利的性质仍然是被保险人(海关)向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税收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给予其优先顺位有利于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实现关税保证保险制度方便进口企业通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的社会效果.因此该立场具有妥当性,应当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得以确立.

关税保证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破产程序、税收优先权

2022

D922.284;F842.63;TU712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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