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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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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关于公共收益分配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公共收益分配案件的裁判观点不统一.公共收益内涵界定的关键因素是共有部分的范围和合理成本的构成.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有分享公共收益的正当性.通过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公共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应优先适用;若无约定,则应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若无约定,亦无法定,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对公共收益贡献的具体情况进行酌定;但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经营业主共有部分的,属于侵权行为,丧失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公共收益应全部归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共有部分、合理成本、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

2022

D922.39;F293.33;F832.4

2022-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6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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