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互联网平台侵害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认定——兼评某短视频平台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向儿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在缺乏单独未成年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采取合理措施通知监护人、征得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儿童用户个人信息的,应认定为违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儿童个人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未对儿童个人信息建立专门保护池和采取加密存储措施,应认定为违规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在未获得儿童监护人单独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基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将含有儿童用户个人信息的短视频向其他用户进行推送,应认定为违法处理儿童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对儿童用户进行画像,未获监护人同意默认开启个性化推荐,运用算法进行内容推送,应认定为违法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信息处理者、儿童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算法推荐、隐私主动保护
2022
D925.1;TP393.09;G25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2021SFAL016
2022-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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