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实证研究
我国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释法说理的具体规则尚未构建,援引对象、援引条件及援引方式均不明确,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各自摸索、自成一体的混乱局面,亟需构建规则予以指引.在援引对象上,要正确界定法律学说的范围,防止援引对象的泛化和随意.明确可以援引非通说,但应与援引通说配置不同的论证规则.在援引条件上,援引的必要性和数量需要根据法律解释的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在援引方式上,应当采用对话方式,呈现法官与学者对话的外貌,避免大段照搬学术著作原文,保障裁判结论形成的正当性.积极回应当事人提供的学说,形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对话,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接受度.宜显名援引并标注出处,保证所援引学说的准确性.可采用文内夹注形式标注法律学说出处.标注格式可根据法律学说的不同载体参照《法学引注手册》具体确定.
裁判文书;法律学说;援引条件;对话方式;显名援引
2021
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5
2021-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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