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构设置的组织法逻辑与改革路径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实质相同的组织机构模式,未充分照顾到两类公司的治理实践和商事需求,导致公司治理规范与现实的脱节,造成公司机构设置的虚假繁荣和形式主义,徒增公司治理成本.从组织法逻辑来看,公司法上的机构设置规范应当涵盖从所有权与管理权一体的成员管理模式到两权高度分离的受托管理模式,涵盖单层管理模式和双层管理模式的治理需求,涵盖从基准型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到强化型和简化型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以实现公司类型的差异化规制.从规范配置层面而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当区分上市公司、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和封闭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差异化配置:上市公司因其公开性、规模性,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最强,需要配置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在内的完备组织机构;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单层管理模式或双层管理模式;封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选择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机构设置,以实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规范的差序配置.有限责任公司除委任管理模式之外,还应当兼容成员管理模式,以进一步放宽组织机构设置的法定要求,提升公司运行效率.
公司类型;组织机构;选择制;成员管理
2021
2021-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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