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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的修改 ——以经营异常公司的退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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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完毕后注销才能终止其法人人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后注销是公司退出的主要途径.实践中,很多公司解散后不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启动后,不能正常进行清算,还有很多公司登记后,长期处于不报年报、不经营状态.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畅通经营异常公司的退出途径是公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首先,应当明确自愿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其次,扩大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主体,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赋予人民法院监督权,做好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再次,在总结商事改革实践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注销的权力,明确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清算义务人;强制清算;强制注销

2021

2021-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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