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冻结与变更登记冲突诸问题
股权转让中变更登记与股权冻结的冲突,关涉公司法与强制执行法两部门法的协调.该冲突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的股权与已冻结股权的金钱债权,谁具有优先效力".本文在明晰股权变更登记"对抗效力"及"冻结股权"效力范围之后,围绕股权变动阶段性与股东法律地位的互动关系,明确转让、受让股东间的相对效力,公司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效力,登记机关登记形成的对抗效力,如此三重叠加构成受让股东最终法律地位的完善.并分别从法经济学、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安排、公司法中股权属性、权利完整性判断四个视角,得出受让股东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系争股权的主要权利,相对于借助"应变未变"之股权登记状态,冻结系争股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地位.还就此问题在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不同处理,及关涉的错误登记引发之行政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股权转让;股权冻结;变更登记;执行异议之诉
2021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