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地一体抵押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里的"占用范围"应结合规划条件和不动产登记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以建筑物的物理范围为标准;以违法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抵押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效力."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里的"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但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之时已有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已完成部分,不包括新增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续建部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审批为前提,但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人未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权人就未设押的部分取得法定抵押权;这一法定抵押权的产生不以未设押部分的抵押登记为必要,也不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一并抵押为前提.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其中之一,亦无不然.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下,各抵押权的效力均及于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全体,彼此之间按照登记的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房地一体处分原则;房地一体抵押规则;法定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2021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规划项目"《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1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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