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成立问题探析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载有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网页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规定,在认可其可能构成要约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来明确其法律属性的空间.这一规定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具有实质合理性,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规范意义.《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存在明显缺陷,且没有被《民法典》所吸收借鉴,应该认为已经被默示地修改.即使认为其仍然存续,在法律适用中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要约;要约邀请;电子合同;重大误解;标价错误
2021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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