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
自《民法总则》颁行以来,绿色原则在司法裁判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但在概念层面,面临着对”资源”与”生态环境”内涵界定与绿色原则限制私权尺度把握的困境;在适用层面,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潜在风险.其成因在于,绿色原则是一个争议中的新民法原则,而且在既有民法体系中欠缺系统的贯通性,也在于裁判者一定程度上对原则与规则功能定位的认识不足.困境与风险的化解之道,首先应当明确原则内涵以增强确定性;其次,保持原则适用的必要克制,承担对规则的补充、解释与修正功能;再次,适用比例原则实现绿色原则对私权限制的均衡;最后,发挥指导案例与类型化的优势,并在将来关注动物虐待和餐饮浪费等类型.
绿色原则、民法典、司法适用、比例原则、类型化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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