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玩忽职守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玩忽职守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很好地发挥刑法规制作用.原因主要有三:行为主体职责来源缺乏明确规范依据、因果关系判断不清和责任形式认定混乱.为此,首先要明确玩忽职守罪的不作为犯形态,确立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作为职责来源依据的地位;其次,在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采用客观归属论进行因果关系限定;最后,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形式应是具体责任,应注意多因一果情形下刑事责任与党纪、行政责任的区别,对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刑法规制.
疫情防控、玩忽职守罪、不作为犯、因果关系
D9;G641;F233
2020-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