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处分行为之司法救济策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行政诉讼化解法律服务风险为视角
律师协会的处分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行业自律行为?是否具有司法救济权?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从组织属性上看,律师协会因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符合公法人的特征,其所作处分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如果受处分律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以预防和化解律师执业风险.为平衡法院司法权和律师协会自治权,案件受理时应设定穷尽内部救济的前置条件,并尊重律师协会事实认定的初次判断权.程序审查时,应对程序设置目的进行识别,判断其是否具有权利上的构成性价值.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如果律师协会的解释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应当予以尊重.对于律师协会自由裁量权审查,法院应慎用变更判决,以维护律师协会的自治性和专业性.
律师协会、组织属性、处分行为、司法救济
D925.3;F293.33;G415
2020-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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