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说理”如何得以实现——以行政裁判文书说理为考察对象
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何谓充分说理”是强化裁判说理的正当性以及必要性之基础问题,需要进行理论分析.“充分说理”这一表述本身就包含了评价的因素,然而不同受众的多样评价无法形成“何谓充分说理”的统一认识,因此“是否实现了充分说理”这一问题需要客观化、功能化.本文认为应以类型裁判文书所满足的诉讼功能决定说理的充分性.比如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来看,依法行政的目标在于推动模范政府的建立,与之相应,行政裁判文书之充分说理就应以推动模范行政为导向,综合运用行政法原则与理论、有效引入教育型言辞说理、灵活运用法律修辞,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之统一.
充分说理、说理功能、模范行政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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