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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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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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典型的情节犯,“情节严重”成为是否构成本罪的决定要素.对“情节严重”的各项司法解释内容,应采类构成要件复合说.表示个人信息“数量”“类型”的各项属于客观不法要素,应归入不法量域;征表主观不法各项属于主观不法要素,也可归入不法量域;至于“违法所得”应归入客观处罚条件.归入不法量域的各项,行为人需要认识到“情节”的基础事实,但不需要认识“严重”的规范评价;归入客观处罚条件的各项无需行为人具有主观认识.

整体性规范要素、不法量域、主观不法、情节严重

201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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