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与司法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三个维度的问题.本罪既是立法上的从属正犯化,作为被帮助的正犯行为的可罚性是本罪的可罚性前提;又是司法上的绝对正犯化,帮助行为之处罚及其程度独立于正犯.司法认定上,“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一方面要将“犯罪”理解为不法行为,本罪行为是对不法行为的加功.另一方面,本罪行为的处罚有赖于“情节严重”要素的进一步具体化.“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三种类型的明知,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另外,本罪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与总则共犯规定形成榫卯式的适用体系,不是排除被帮助行为共犯的特别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绝对正犯化、相对正犯化、从属正犯化、罪之从属、刑之独立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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