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兼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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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兼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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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将其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不予调整.但由于个案中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出让方所受损失、受让方经营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别,根据公平原则,在对违约金标准不予调整的前提下,可通过限定违约金计算期间的方式,对违约金总额予以适当控制,避免违约方承担超出合同订立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土地出让合同、行政规范性文件、违约金、调整规则、公平原则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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