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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对象上的内涵比较与范围划分——兼论实用艺术品侵权诉讼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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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IPO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实用艺术品被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且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故在保护对象上,实用艺术品与现行法律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均指向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产品的外观.由于著作权相较于专利权在授权、费用、期限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在将来《著作权法》正式将实用艺术品吸纳进作品的范围之后,若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对象上的关系不能厘清,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恐难以避免会受到冲击.同时,司法实践中也会面临是否给予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双重保护的问题.因此,本文首先对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各自的保护对象在内涵及范围进行分析,并就是否对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双重保护,乃至实践中涉及实用艺术品侵权纠纷时该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对实用艺术品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实用艺术品、产品外观、分离原则、双重保护

D925.1;I206.7;N031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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