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重大交易信息应当作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处罚案分析
大宗交易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同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在上述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抢先交易,违反了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是基金经理利用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行抢先交易,同样违反“信义义务”.因此未公开重大交易信息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利用上述信息进行抢先交易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同时应当注意利用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信息的产生主体.
交易信息、内幕信息、抢先交易、内幕交易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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