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和解决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特定财产以外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列于第二清偿顺位.两者的规定从表面看似乎存在冲突,但是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同时作出适当限制.
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破产程序
D923.2;F812.42;F272.3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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