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废弃夫妻共有的人体胚胎之侵权责任认定
对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获取的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曾经有过认定为物的判决,但是被二审法院撤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是我国对人体胚胎的物的属性认定的第一例生效判决,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创造了司法的先例.夫妻双方对于该种人体胚胎享有共有权,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废弃,违反了共有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由于胚胎这种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包含人格利益甚至生命,因而对其的损害会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故得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救济.
人体胚胎、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共有权侵权、责任认定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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