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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范视角下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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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以及是否属于财产存在分歧,因此,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罪也存在争议.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的保护对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虚拟财产没有价值,当虚拟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并且该侵害反映出行为人对法规范的否认时,刑法也应该对此作出否定评价.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财物”而非“财产”,如果将虚拟财产视为财产存在争议,则可以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中的“物”,进而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刑法分则第五章中的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侵犯虚拟财产的量刑应该以情节为依据.通过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虚拟财产、民刑分界、确证规范、现实操作

D9 ;D92

2018-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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