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案件中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新动向——兼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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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案件中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新动向——兼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引用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正时正式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并规定应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我国存在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分割管理的体制,且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保护也面临着各种冲突和矛盾,如何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16条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对《商标法》第16条的适用做出了更为细致的新规定,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地理标志、地名商标、证明商标、误导、近似性比对

DF4;D92

2017-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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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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