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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新增规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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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一方面扩展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另一方面新增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以上问题有必要进行刑法教义学的展开,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和借鉴.对于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的定义要从刑法关于业务犯的基本原理和刑法的规范目的加以认识,校车业务是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而旅客运输不能包括客车空载的情形;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从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角度而言,是行为人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而非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该结论是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重要理据.

危险驾驶罪、刑法解释、危险犯、监督过失

D91;D92

本成果受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7SZYQN86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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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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