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证明责任的内部分立与制度协调
举证责任概念产生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而证明责任则是我国理论上引进的“舶来品”.统一的“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内部仍存在不同侧重与区分:举证责任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生活事实的“模糊不清”,而证明责任针对的是作为裁判前提条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真伪不明”.《民诉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具体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性规定,而第91条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规定.举证证明责任内部两层涵义各自功能在民事司法上协调统一,互相配合,在解决证据短缺事实疑难问题上共同发挥“治未病、治欲病、治已病”的功能.
举证证明责任、对象、分配、功能
D915.13;O152.7;R2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69
201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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