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若干问题探析——兼论牵连犯等罪数问题
我国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是负有投递邮件责任的为邮政企业工作的人员,在外延上包括邮政企业中负有投递邮件责任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负有投递邮件职责的人员,但一般不包括邮政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和快递企业的工作人员.行为人私自开拆邮件又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时,同时符合私自开拆邮件罪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而非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行为人以隐匿、毁弃邮件的方式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同时构成隐匿、毁弃邮件罪或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可按隐匿、毁弃邮件罪或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一罪论处.
延误投递、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牵连
TP3;F61
2017-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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