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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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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的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吊模宰客、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想象竞合

D924.35;F239.0;F832.5

广东省教育科研规划项目十二五2013JK066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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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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