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程序违法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探究——以《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5)项为视角
基于程序违法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针对程序违法的一种重要的制裁与救济机制.《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5)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是针对其他程序违法或程序瑕疵制定的兜底性条款,这类程序违法行为只限于一些技术性、操作性的程序违法,若一律发回重审,不但会损害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核心价值,还会被某些法官以维护程序正义为由进行规避性适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本文从司法实践层面,客观审视第227条第(5)项的运行现状及现实缺陷,进而从3个方面对该规定的正确使用进行科学界定和规范设计:一是更新司法理念,重新界定刑事程序发回重审理由;二是区分程序违法程度,明确发回重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三是规范程序设计,科学完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司法公正、科学界定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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