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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地的确定——兼论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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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地区管辖之连接点的犯罪地,既不能仅以起诉书记载为标准,也不能以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事实为标准,而应当以法院庭前审查结果为确定标准.只有坚持庭前审查标准说才符合管辖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但是,法院审查标准说的适用,必须以庭前审查的实质化为基本前提,若坚守程序性审查的旧有立场,犯罪地的确定标准将成为一个无解的问题.

犯罪地、庭前审查、管辖法定、实质化

D925.2;G451.1;G306.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820072

201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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