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法源及其类型
法源问题可以视作民法总则乃至全部民法问题的起点.我国民法的法源类型,应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司法解释、习惯法和法理.其中,法律的范围,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不尽一致;国际条约理应被纳入到民法学视野之中;司法解释应相对独立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习惯法不应与一般习惯混为一谈,法理作为法源,系基于对司法功能实现的方法论认知.从法的实现的角度来看,立法与司法应当是“合体”的.
民法总则、法源、类型
D920.0;C95;D6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8JJD820180
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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