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局与破解: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成本分摊规则的功能主义审视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随之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第15条规定了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理顺环境公益诉讼费的承担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诉讼成本分摊规则同时承担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的三重功能.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成本分摊规则的规定,却因未能满足相应前提条件而使该规定应有的三重功能陷入困局.为兼顾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的三重功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应采用“败诉方负担”规则,即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一方败诉之后,不仅要承担自己的全部诉讼成本,还要承担对方当事人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所耗费的其他费用在内的全部诉讼成本.
环境公益诉讼、成本分摊、败诉方负担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