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管辖之程序规范的新展开——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理解适用为中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案件管辖作出的规定,是一个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程序规范.当前的司法实务在第18条的解释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不少案件对于同等的情形作出有关管辖的处理却各不相同.为了应对改进这种状况,本文使用“诉请义务说”和“特征义务说”这两个概念以梳理问题、厘清论点,在此基础上对第18条的内容进行解释论的分析,试图提供一个简明清晰而又逻辑自洽的适用方案.
合同履行地、程序动态中的管辖确定、诉请义务说、特征义务说
201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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