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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同一种商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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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商品”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要前提.判断系争商品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时,应特别注意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的区分,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应当高于假冒注册商标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基于这一原则的要求,在认定“同一种商品”过程中,首先应将系争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明确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进行比较和判定,而不能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进行判定;“名称相同”包含名称完全相同和名称实际相同两种情况,以《尼斯协定》作为判断“名称相同”的依据相对客观、明确;对“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的认定应同时包含客观和主观认定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当系争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同种类物下的不同子类物时,不能将其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尼斯协定

2015-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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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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