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送达途径的立法演进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第四编中的对外送达途径进行了部分修改,首先是增加了电子送达途径,其次是修改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途径的期限.从整个法律关于送达的前后规定来看,也更加注重衔接,最大程度地兼顾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关于对外送达若干规定的内容,确保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统一性.对外送达制度的完善,绝不单纯是提高送达效率的方法设计,同样出于确保审判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考虑.
对外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立法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