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兼论虚报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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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兼论虚报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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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采取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的完全认缴制,并不动摇或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原则和责任机制,只是有限责任的范围不再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资本制的采用也并不否定公司资本真实的基本要求,并不免除注册资本之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仍然是《公司法》当然禁止的违法行为,除刑事责任外,行为人依旧要为三种资本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资本、认缴资本、有限责任、虚报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01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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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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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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