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冲突与规范选择:后物权法时代的担保法律制度及其适用
《物权法》第178条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界定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关系,但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此外,《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准用于最高额保证.《物权法》实施后,在《物权法》未对《担保法》作实质修改的情形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仍有适用的空间,因此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判断.至于《物权法》能否适用于该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则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区分不同的规定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规范冲突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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