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第三人物保的相互追偿及担保物权未设立的责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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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第三人物保的相互追偿及担保物权未设立的责任问题探讨

引用
人保与第三人物保是否能够相互追偿,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不应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直接确定为连带责任,并赋予其互相追偿的权利.当人保与物保并存而担保物权未能设立时,应区分物保对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意愿是否具有影响,无影响的不应成为减免保证责任的理由.

人保、物的担保、追偿、不真正连带债务

D926.1;F270;TP206.3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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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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