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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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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查和评估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以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量刑和矫治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尚需厘清若干问题.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从专业性和居中裁判的角度来看,在法院内部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是目前较为合理的选择.在具体实施方面,可在少年法庭内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由法院委托社会专业人士进行这一工作,选聘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体,并加强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素质和能力的监督,从根源上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坚持专业化原则,保证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具有采信意义的社会调查报告将使证据链及相关事实更加完整,法官裁量更加理性.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调查主体、诉讼地位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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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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