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救济与制裁比较研究
最近十数年以来,证明妨碍成为各国民事诉讼中日益严重的问题,美国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现代民事诉讼的悲惨现实”.[1]针对这种现状,证明妨碍相关制度的构建逐渐成为各国制定法和学说高度关注的焦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所谓证明妨碍,乃系指不负举证责任之一造当事人之作为或不作为,而无该作为或不作为,则事实之证明原应属可能.[2]英美法系对证明妨碍内涵的理解则更为丰富,证明妨碍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美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及其律师.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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