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与不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动态演进与司法应对
技术发展、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三者是一种怎样的互动关系,司法在其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对这一问题,互联网络技术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典型的分析样本,而这又需要从一个个相关的案件说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到2001年修订时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再到国务院2006年制定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门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直到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表面上看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不断完善,事实上也的确如此.然而,伴随技术日新月异,立法的滞后性也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法官通常面临这样的矛盾情形:一方面是技术快速发展而引发的各种新类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另一方面是立法滞后性所决定的立法不尽完善.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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