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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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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高,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民大量翻修、新建住房,农村住房面貌出现了历史性的改变.长期以来,农村盖房修屋都是由一些乡村建筑队承担,他们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备简陋,缺乏监督管理,在建房过程中频频发生损害事故.例如2013年5月3日河南省延津县农村发生施工民房坍塌事故,造成7死21伤,事故调查证实,承接工程的乡村建筑队没有任何资质、施工人员系村民临时拼凑、安全观念淡薄等是重要原因.[1]农村建房损害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施工人致他人伤害;二是施工人被他人致害;三是施工人被其他施工人致害;四是施工人因出现意外事故受害.其中前两类案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后两类案件则涉及多个主体和多个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不明确,审理难度大,裁判尺度也不统一.本文主要就后两类案件展开讨论.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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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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