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与圆融:价值论司法的群像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法学理论从以苏为师到取法德国,间接乃至直接取乎大陆法系源头理论,在部门法的学说整备和立法活动中都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尽管在相关领导人讲话中明确了这一法律体系旗帜上的本土性格,[1]但由立法过程中重要部门法皆有学者参与和争鸣这一特征可以明显看出欧洲潘德克吞[2]及其变种模型在立法技术上的普遍确立.可以说,在法学说和立法上,我国的法整备已经完成现代的转型,并不断向着精细化的方向前进.问题在于,占据一国法律事业最重要(也是法的最为动态、活泼的)成份的裁判过程,却是基础学论证最为薄弱的一环.尽管有学者认识到法解释学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但这仍无法否认中国法学整体上的立法论性格.更何况教义上的解释学和司法上的解释学还呈现微妙的犬牙交错状态,二者并非等式关系.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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