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中国企业在创造巨大财富、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频频爆发矿难、环境污染、地沟油、毒奶粉、苏丹红、石蜡油、恶性劳资纠纷等诸多触目惊心的灾难性事件,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民生问题.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壮大,公司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很多外部负效应,公司行为已不仅仅涉及股东利益,还涉及诸如职工、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社会弱者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公司行为不应仅只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国家民族委员会2013年度课题“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民生改善法律问题研究”2013-GM-083的阶段成果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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