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在民事诉讼中,裁判者、双方当事人构成审判的三角结构,在此种理想的三角结构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地进行对抗、举证、辩论,裁判者独立、居中判断,得出裁判结论.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对席审判框架.然而作为对平等民事主体私权纠纷的审判制度,在一方当事人由于下落不明或拒绝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导致缺席审判制度应运而生.缺席审判制度的变革,体现了在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和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平衡.
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看,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案件事实的查明.在一方客观上无法答辩、举证或者无法参与质证的情况下,无疑给举证责任分担、证明标准确定、证据认证上带来更大困难.我国的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缺席审判没有作出特别程序规定,对缺席审判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没有特殊规定,这使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余地较大,案件的各种影响因素增加了缺席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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