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执行困境与架构重塑之思考——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案件为例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的质疑和问难,甚至有学者直接建议取消发回重审制度.[1]鉴于此,本文拟以一名二审法官眼光,从司法实践层面着眼,客观审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因素及现实缺陷,进而探讨是否有必要保留以及如何保留的问题.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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