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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用举证期限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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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制度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在《证据规定》中创设了这一新制度.举证期限制度包含复杂的内容,涉及到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因而在《证据规定》中用了15个条文规定了举证期限及其相关的问题.然而,这一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新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而是在实施中遇到了重重的困难和阻力.[1]不过,确定举证期限在思考方向上是正确的,因为“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求得到以彻底调查法律争议为前提的正确判决,而且也要求权利的迅速实现.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情况研究”06SFB2036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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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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