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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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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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