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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条款与保护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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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进步逐渐发展出了一些特殊的交易形式,如上门推销、信用贷款、分时度假、电子商务等,在这些交易形式下,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受到了信息弱势和交涉能力落差的妨碍.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意思形成自由存有漏洞,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消费者意思自由形成存在障碍.根据域外立法例,保护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应当规定撤回权制度,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皆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撤回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美法系也规定了类似的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制度.正在审议中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28条对远距离消费的撤回权进行了规定.然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规定撤回权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对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进行有效的保护,以及规定撤回权制度之后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协调.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公序良俗条款,认定妨害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的情况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同样能够达到保护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的目的.本文针对公序良俗条款保护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的可行性、法律适用及撤回权规定之后二者的协调进行探讨.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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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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