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权保障与新闻自由之间——以媒体侵权的类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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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权保障与新闻自由之间——以媒体侵权的类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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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体侵权特征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解析 (一)媒体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媒体侵权,有时亦被称作新闻侵权,指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或其他自然人在大众传播活动时不当行使新闻自由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1] 因媒体传播具有特殊性,媒体侵权较一般侵权行为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从侵权主体上看,媒体侵权的行为人主要是合法成立的媒体机构,同时也包括其他个人;第二,从侵权内容上看,媒体侵权主要是媒体机构和公民在从事大众传播活动时不当行使新闻自由权或者言论自由权,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第三,从侵权方式上看,媒体侵权主要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是网络,当然亦包括传统媒介如期刊、报纸、书籍等)公开发表新闻、出版小说或其他文字作品等进行侵权;第四,从侵害对象上看,媒体侵权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也包括法人人格权,如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等.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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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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